问题 | 债务人与担保人无合同关系,可否追偿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债务人与担保人无合同关系,可否追偿 若无担保合约存在,作为保证人,您有必要搜集有关于为债权人设立担保并已代其偿还债务的相关证据,以此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可考虑下列类型的证据文件: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的录音、聊天记录、欠条、证人证言等等。在成功获取上述各类证据之后,保证人便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合法追偿要求。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将会采取法律手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关于共同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主要异同点在于:共同债务人需承担起共同赔偿责任,而担保人则需尽担保之责。倘若贷款方无法偿还赔款,法院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直接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在诉讼时效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别。共同债务人能够在三年内提出诉讼主张,若是超过三年未提出请求,债权方享有胜诉权这一诉讼权益将会失效。 至于担保人则有所不同,若双方已达成相关协议约定,一般情况下会在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约六个月左右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与担保人在无书面合同时,是否可以进行追偿在不存在有担保协议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已经替债权人设定了担保且已经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相关凭证,例如录音、实时通讯记录、欠条、证人的声明以及其他辅助性的证据材料等。一旦保证人成功取得上述证据之后,他们就可以向主债务人提起合法的索赔请求。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那么保证人将会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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