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后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事宜,通常应当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换言之,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上是平等的;但基于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以及财富的来源等诸多因素考量,在实施具体处置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存在一定的差异。针对属于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这类物品通常被划归为个人所有。 (2)对于分处两地且分别管理、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配时,应当将各类财务均归属各自管理及使用方拥有。如果存在巨大的财富差额,那么获取较多财富的一方需要用与其现存财富状况相匹配的财富来抵偿另一方。 (3)当一个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妇,按照社会风俗赠送给对方的礼物或在婚前赠送的使对方生活遭遇困难的礼物,若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请求,这些礼物即可退还。 (4)假设有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合资创办企业,则其所获得的入股财产可以视为其单独所有;而为该企业带来更多价值贡献的一方,则应对分得入伙财产的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本年度内无法产生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等项目,在离婚时,应当从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它们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或估值处理。 (6)双方对婚前某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过修缮、装修乃至原址拆除重建,在离婚时其产权并未变更,因此,增值部分中属于对方应得的那份,有权利要求所有者以房屋当前市价的一半作为补偿。 (7)如在离婚时,由于缔结短暂婚姻或因索求财物而致对方生活困顿的,可考虑酌情退回赠予物。若是对所取得财物是否属于赠予或是索要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难以判定,则可将其认作赠予处理。 (8)对于那些不适宜分割或共同使用的夫妻共有房产,应根据双方现今居住状况及关照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其中一方所有权。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产半数价值的补偿。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尊崇女性。 (9)假如在离婚时,某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经济效益,在安排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依据具体情形给予另一方适度的照顾。 (10)若在离婚时,某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自然损毁、耗费、灭失等现象,而另一方声称这些损失须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后婚纱照怎么处理 关于未办理婚姻登记而拿到的彩色照片的处理方式,请允许我做出以下详细描述。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此类情况并无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夫妻二人有权自行处理结婚照,仅需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即可。在此基础之上,对结婚照的处理方式则取决于夫妻二人的意愿和协议。 具体来说,处理结婚照的方式包括: 1.深入诚实的沟通: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我们建议与曾经的伴侣展开一次公开透明且诚恳的交流,共同讨论关于结婚拍照所涉及的照片处理问题,以确保双方都能对最终的决策感到满意。 2.由双方共同决策:这包括针对是否保存、销毁或是分别保管这些照片的决定。有些人可能会珍视这些宝贵的回忆,而有些人也许愿意告别过去,开始新的生活。 3.数字化归档处理:如果您并不想完全放弃这些照片,那您可以考虑采取数字化归档处理的方法。这意味着您既可以把它们保存在个人电脑或者云存储设备上,而且不会占据太多的物理空间。 4.实体照片的存放管理:假设还有些实体照片尚未处理,您可以考虑将其放入密封的箱子内,然后放到一个不容易被碰到的地方暂时存放起来,抑或是为其中一部分重新制作成相册。 5.向共同的朋友寻求协商帮助:如果您有共同的朋友圈子,那么您可以尝试与他们商量,探讨一起解决这个照片处理的问题,避免因这些事情引起不必要的烦恼和困境。 6.遇到感情困惑时,寻求专业人士的辅导或支持:若您感觉无法独自应对目前面临的诸多情绪,不妨寻求心理咨询师或者其他心理健康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这样有助于您更好地度过这个相对困难的时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进行离婚程序中,对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安排应当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相对合理的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属于个人专属的财物,应当归还其原主所有;而对于分隔两地生活者而言,各类资产也应该按照各自所在位置进行独立管理。此外,若存在婚前赠与行为,则可以考虑予以退还。对于合资企业所产生的财产,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共同经营的项目,应当以公平为原则进行分割。如果涉及到房产增值部分,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那些因为短暂婚姻或者是因为对方索取财物导致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赠与之物予以退还。当面临共有房产无法分割的问题时,可以根据居住权以及子女抚养责任等因素,将房产分配给某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应当享有优先权。最后,对于尚未实现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至于婚前财产的损失,则无需双方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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