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0岁以上根据子女的意愿定义为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10岁以上根据子女的意愿定义为什么 对于年龄已经达到十周岁的子女而言,我们应始终坚持充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志的原则。在尊重其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结合离婚问题来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视与斟酌,判断究竟哪一方的各项条件更为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从而确定由该一方承担起孩子的抚养责任; 然而,当涉及到已满十周岁的儿童时,我们还需重视他们自身的意见和选择。对于不再负责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家长来说,他们需要按照既定规定支付孩子所需的扶养费用,通常以每月为单位定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10岁以上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子女的探视问题,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父亲或母亲中不承担对子女直接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该项权利,而对应的另一方应负责积极配合并协助实现这个目的。在采取何种形式以及选择何时进行探望方面,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若未能在接收协议的情况下达到共识,那么便应提交至当地法院进行裁定。倘若某位家长在行使探望儿女的权利过程中,可能会对其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当地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地终止其相应的探望期;待引起中止的具体原因消退后,应当重新启动探望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子女,应当充分尊重他们个人的意愿,从而在离婚程序中对当事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审慎分析与评估,以此来确定最有益于维护并呵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监护人。此外,法律亦有明确规定,涉及到抚养问题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常见的支付方式是以每月为单位,进行固定且有规律性的案件处理。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倾听与尊重孩子的个人想法和自主选择,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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