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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动车被扣了没合格证能取回吗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解答

一、电动车被扣了没合格证能取回吗

倘若电动车辆不幸遭遇扣押,且未出示有效的资质证书,通常而言,这将使得取回所涉车辆变得十分困难。若驾驶者因驾驶无合法认证的电动车辆而遭受查处,则需依法携带车辆购买发票、车辆合格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原件与复印件)以及交警在处罚过程中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方能顺利取回所涉车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仍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将车辆取回家中,例如,若该电动车辆具有正规的销售途径及完备的手续证明文件,驾驶者可尝试联络销售商或者制造商补充提供车辆发票与合格证书,再凭此补齐文件前往当地车管所进行相关提领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无合法证件的电动车辆,在因违法行为遭到扣押之后,驾驶者务必及时到交警部门缴纳相应的罚款,并且完成电动车辆的登记入籍以及挂牌手续,方可顺利取回受扣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电动车被扣怎么拿出来

关于涉及交通事故的电动车暂时押留待审,以及何时能够正式提走该车辆的相关事宜,以下为详细步骤介绍:

首先,当事人应自行前往负责对此事进行跟进和处理的交警中队缴纳相应的罚款,待大队民警核实并确认后开具放行通知单给予本人;

其次,带着此放行通知单、购买该电动车时的购物发票、所涉及的罚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该车辆的出厂合格证、额外再准备一份购物发票及其附加三项内容的复印件,一同前往有关停车场寻找自己的车辆;接着,在找到明确的车辆所在位置之后,停车场工作人员将严格核对该自行车设备上的金属标识号是否与原始合格证书相匹配,经核实无误后,方能批准释放该段车辆;

最后,在成功释放电动车之前,预计还需额外支付大约200元人民币的拖运费用,另外该车辆在停车场内每过一天还要支付每日10元的停泊费用。待所有费用交纳完毕且开通手续完备后,就能领取该车辆行驶离开临时停车场。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务必保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各项费用也不得无故拖欠或拒付。

此外,为了配合相关法规规定以及确保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在车辆因违规行为被暂扣后,应当到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扣留车辆通知书上指定的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当电动车辆不幸被依法暂扣,而车主又未能提供有效特许证书之时,想要顺利取回车辆恐怕并非易事。在这种情况下,若驾驶者对未经过认征的电动车辆进行检查时,必须携带购置发票、成品检验合格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同时还得提交由交通警察开具的强迫措施凭证,方可领回车辆。然而,对于那些拥有正规销售渠道和完整手续证明的电动车辆而言,车主可以选择联系销售商家或者是制造商,以补充各类必要的文件资料,然后再前往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这样便能轻松取回车辆了。若是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件的电动车辆被警方依法扣留之后,车主则需要先缴纳相应的罚款金额,并且完成所有的登记挂牌手续,方能顺利取回自己的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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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9: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