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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平均分配。这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被平等划分;

然而,在特殊情况,例如按照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等来综合考量,在具体处理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

至于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来说,这些物品应归属个人所有。

当夫妻分居两地且各自管理、使用共同财产之时,当对其进行分割时,各管理、使用方将拥有各自所管理、使用的财产;如果存在较大的差额,则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用与其差额相当的财产来抵偿另一方。

若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资经营,那么入伙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而获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夫妻共同经营但当年并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在离婚时,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

在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当由房屋所有人以折价的方式补偿给另一方。

对于那些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状况以及是否照顾到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因素,将其分配给其中一方所有。得到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照顾女方。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产生经济效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风险代理可以选择吗

很遗憾地告诉您,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件通常并不适用于风险代理这一法律服务模式;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委托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无需预先支付代理费用,待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委托人再根据实际执行到的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然而,若最终败诉或无法执行,代理人将无法获得任何回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在涉及离婚分割财产事务中,通常情况下,需要对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予以平均分配,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充分考量到产生产业、日常生活所需以及财产来源于何处等方面的因素。此外,基于个人用途而专门定制之物品则归属相关人士单独所有。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某项特定财产实行了分别管理与使用,那么在此情况下,原本属于各自的这些资产仍将归各自所拥有,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出现的剩余价值将由产生更多利益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夫妻共同经营之资产,需要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进行合理的折算予以处置。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出现增值的那部分价值,应当通过折算方式计算并补偿给对方。针对那些不适宜进行分割的房产,应当根据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评估,并尽可能地为女方提供优待和保障。特别是当涉及到知识产权本身尚未产生效益之时,应当适当地倾向于提供优惠待遇给另一方。至于对婚前已经形成的个人财产因毁坏而导致的价值下降问题,不再作为债务偿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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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3: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