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了还要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不起诉了还要取保候审吗 所谓“不起诉”,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中,经过严密的调查与分析后,确认犯罪嫌疑人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犯罪要件或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决定停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羁押的状态下能够接受公正的审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另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已满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通常意味着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将视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而定。若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已经获得释放,并且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刑事责任的豁免,那么可能无需再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得到释放,且不起诉决定并非基于刑事责任的豁免,那么可能仍然需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起诉并不必然导致取保候审的终止。是否需要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不起诉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不起诉的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这个指的是当事人具备《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中的其中五种,除了关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这个例外之外,其余的五大多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这五种情况一旦出现,我们检察院就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便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在这样的个案里,涉及的罪行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依照我们的刑法,可能并不需要判处罚金或者自由刑。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之后,也有权利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种,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我们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的严格要求,那么这时候我们也就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前提条件就是一些案子必须要经过补充侦查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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