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分居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的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有什么 申明下列事实之证据为充分有效者: (一)夫妻分居务必出于难以调和的情感冲突。 (二)此种分歧须保持持续不断的状态,历时已超过两年时间。 (三)夫妻分割居住的实质意义在于各自都未能对对方履行婚姻生活中发生性行为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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