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一、继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生父或母亲再婚后的子女,也即继父母与其的孩子,同样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首要的,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相关各方包括继父母及孩子间均不得实行虐待和歧视行为,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适用于该法典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次要的,法律依然有明确说明,未成年人或者无法独立生存的成年人,在需要生活照顾时,有权要求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对于已经成年但未能履行相应赡养义务的子女,其父母若现处于生活困境者,亦享有用司法手段向其索求赡养费的权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在法律框架内都是以保护亲子之爱、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展开的。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通过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规定了继父母与孩子,不论是否有血脉相连,他们的权益都应得到相同的尊重和保障,一致性的法律规则要求他们如亲生父母般的负起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赡养孤寡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代际赡养问题,特别是继子女于孤寡老年人之间的责任及义务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在继父母与受他们抚养并接受相应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应依据相关亲子关系规则进行调整,即,成年的继子女需对继父母承担起包括赡养、照料扶持以及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义务; 其次,针对上述所提及的义务,继子女不得以任何方式,诸如放弃法定继承权利或其他理由为借口,来逃避或拒绝履行这些义务; 最后,针对这一问题的特殊性,我部还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条款和细则,以保证这类社会关系受到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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