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减刑为无期之后可以再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之后,若满足特定的条件,仍可进行再次减刑。
根据相关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经一次或多次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五年(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 此外,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且已执行二年以上,便可申请减刑。 减刑的幅度如下:如果罪犯确实有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则可将刑期减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如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情形,则可将刑期减至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将刑期减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当罪犯既有悔过自新之表现又有重大立功行为时,其刑期可减至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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