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怎么办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在工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前期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是到了极度饱和的状态的,可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也是不能够以浪费土地资源为代价的,这样对于子孙后代将是毁灭性的影响。所以为了珍惜和提高人们保护土地的这种意识,国家特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作出了限制,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怎么办?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怎么办?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三、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结合相关的土地的性质,比如说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以后最好还是及时的提出续期,而且需要在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前一年就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部去办理一下的,另外,居住的房子虽然也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但是到期了以后没有任何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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