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被告无受审能力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一、交通肇事罪被告无受审能力怎么办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审判过程中,倘若被告人失去了应有的受审能力,那么法庭通常将会中止案件的审理流程。究其原因,在于当被告人不能够正常地参与诉讼进程,亦或是无法充分理解并表达自身观点时,继续进行审理可能无法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难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因此,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以及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其是否具备受审能力做出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一旦确认被告人确实丧失了受审能力,法庭将耐心等待被告人恢复相应的受审能力,或者采取必要的医疗手段以协助其恢复,之后才会重新启动案件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怎么认定的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有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者、承包商或者乘客等指使肇事者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受害者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最终不幸身亡的情况,此类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共同意识达成的故意犯罪行为。 他们的行为目标相同,相互关联,相互协作,并与犯罪结果产生直接的因果联系。 要满足共同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首要条件便是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参与,且这些人都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外,他们还需要为之提供协助和支持的单位也应该被视为另一种类型的共犯主体。 第二个要素则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要求上,各个共犯者都必须实施了实质性的共同犯罪行为。 至于最后一步,那便是他们必须保持共同的犯罪意图,从主观角度出发,构成共同犯罪意味着参与其中的众人必须共享犯罪意图,即他们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并愿意或默许这样的结果发生。 这种“我知道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仍然示意或帮助他逃跑”的意图,说明参与者的主观恶意。 当然,对于肇事者来说,他在他人的指示和帮助下选择逃逸,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交通肇事罪不赔偿有什么后果 倘若交通肇事犯罪者未能积极采取赔偿措施,将会招致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积极支付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他们的理解与宽容,这乃是衡量是否给予被告人适当宽大处理的重要参考要素。如果拒绝进行赔偿,便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司法惩处。其次,受害方或者其家属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旦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判决定论之后,若仍然未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就会面临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可能涉及到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其财产、拍卖其抵押物等多种手段。除此之外,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从而受到诸多消费限制,例如禁止搭乘飞机、高速列车,以及限制其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等行为,这无疑会给个人的信用记录和日常生活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总而言之,积极赔偿不仅有助于减轻法律责任,而且也是妥善解决纠纷的明智选择。 交通肇事案中,若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法庭会中止审理。因被告人无法正常参与或表达,继续审理难保权益与公正。法院综合评估其精神与身体状态,确认丧失能力后,将待其恢复或医疗辅助后再重启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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