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货运合同这一特定领域内,并非强制性要求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订,而是给予了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的权利。
然而,为了保障彼此之间的合法权益,建议我们仍然倾向于签订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议书。 所谓书面形式的含义,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各类纸质文献等可以有形地传达和记录所述内容的媒介手段。 当交易双方决定签订合同时,他们可以选择采用这种形式的合同或通过口头协议、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和确认细节信息。 因此,只要这种电子形式的沟通方式具备了有形有效地传输和查询内容的特性,它同样也可以被视作书面合同。 至于货运合同,其实就是指承运方负责将托运方委托其运送的商品安全无损且准时地送达至指定目的地,并且托运方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运送费用作为回报。 在履行这样的运输活动时,托运方必须向承运方提供准确无误的收货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司名或者根据指示接收货物的人员),此外还应交代货物的种类、性质与重量、数量,以及收货地点等相关货物运输流程中的必要条件与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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