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范畴,确切而言包括以下诸种情况:
首先是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约; 其次是无代理权者以被代理人身份缔结的合同; 再者则为无处分权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而签订的合同。 请注意,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指出,限制行为能力者可适当作出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相符合的民事行为,然而他们在从事其他民事业务时,理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上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首肯后方可行使此权限。 请您了解这一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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