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效婚姻,即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而进行的非法婚姻。
这些无法给出法律承认的无效婚姻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存在重婚行为; 其次,双方之间存在禁止通婚的亲属关系; 最后,缔结婚姻的一方或多方尚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至于可撤销婚姻,其情况大致分为两种: 第一种情况为因受胁迫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另一种情况则属于在结婚登记之前,一方故意隐瞒自身患有的重大病情,导致对方未能真实了解婚姻伴侣的健康状况而建立的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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