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撤诉后什么时候可以再起诉对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撤诉之后,若无新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支持再次提起诉讼,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自申请撤诉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通常将不再受理该类案件。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发生了新的情节或事由,如发现对方法庭上表现出极为恶劣的家庭暴力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证明其私下偷偷地转移财产,则可无需受限于前述六个月的期限,随时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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