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找不到结婚证怎么办离婚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因为丢失了结婚证书导致无法提供有效结婚证明想要离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可首先尝试进行结婚登记的补办工作,然后再向相关的婚姻管制机构提出离婚申请,或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完全满足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但却由于疏忽或是其他原因未能获得结婚证书,应该按照事实婚姻的规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除非双方均有意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他们将无权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那些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对离婚的事宜提起诉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一)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民法典》公布施行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则应按照事实婚姻的标准予以处理; (二)然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民法典》公布施行之后,若男女双方依然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必须的程序,告知他们需要补办结婚登记。 若双方未能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则应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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