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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离婚调解无效证明应在哪里开具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无论是哪一方军人士兵,若离婚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并需开具相应证明的话,那这个证明便应由当事人所属的军队执政领导或者政治机关来负责开具了。
当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时,其所在的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会积极参与并实施调解工作;
然而若是其中一方并非军人身份,那么这项任务将会落到政治机关手中进行处理。
在所有情况下,调解不成之后且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时候,政治机构会予以公证并开出证明,这样当事人才能前往位于婚姻登记部门的办事大厅申请离婚,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倘若配偶是属于地方人士身份,而在此之前军人士兵一方提出了离婚要求的话,那么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就有义务进行协调与协商;
若经过评估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明确的离婚条件的话,并且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政治机关或许可以开具支持离婚的证明;
当然了,倘若在此过程中军人士兵一方仍坚决定要离婚,但是另一方却坚决反对的话,那么部队方面可能需要对方所在的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来协助实施调解工作,如果最后仍然没有解决问题,政治机关就要根据相关事实情况作出判断,并把最终结果以证明的形式展现出来,供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之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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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7: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