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但找不到对方,应如何应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配偶下落不明长达超过两年之期,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宣告其为失踪者的申请;
随后,便可据此再次征询并提请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处理,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裁决的决定。 2.若被告自下落不明之日起已经有两年以上的时间,当事人可选择放弃宣告其失踪的申请,而直接以此为由诉诸于法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针对下落不明者采用公告方式传送诉讼文书; 待公告期限届满后,即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3.倘若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两年,另一方可径直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情形下,法庭将会受理相关案件,然而在作出缺席裁判时需要谨慎权衡各方因素。 4.若是配偶以拒绝到庭为抗辩理由,经过法院两次主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缺席经传,此时,法院便可依法实施拘传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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