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租到期不交房租也不搬走该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租赁房屋的使用期限即将期满,但承租方却仍旧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方可催促承租方在合理的期间内缴纳应有的租金。若承租方在经出租方多次提醒后依旧未能及时履行该项义务,那么出租方便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出租方也有可能会通过与承租方进行友好协商或诉诸法律途径,以求追回其所拖欠的租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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