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三个月交房可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和原则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交付逾期的最长界限设定为三个月之内。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与购房者预先订立的预定日期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那么便可以被认定为已经构成了延迟交房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或者在必要的时候选择解除合同以承担起自身的违约责任。当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的不良现象时,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明确请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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