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不交房我们该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则可采取催告手段进行敦促。若催告期满后仍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那么买方有权依法解除房产交易合同,同时向开发商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若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后(通常为三个月),双方仍未履行各自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是买卖双方事前没有特殊商定,则应由卖方在其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向上次发出催告日期起算的一年时间内主动行驶解除权;否则,逾期未行使解除权的,该项权利也将被自动取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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