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可否协商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您有撤回关于购置房产的预定事项之意愿,此举不仅完全合乎情理,同时亦是绝对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此类情形下,您可尝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展开积极而友善的沟通并达成一致性的协议。在当前市场环境中,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预定意向书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您已明确选定的房产出售予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未能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应依照双倍标准返还您所支付的定金;除此之外,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取得相关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证书,或者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我方双方无法就正式合同的签署达成共识,甚至因此使得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需要全额退还您所支付的定金,并对因该事件引发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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