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江津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如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形,虽然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反现行法规,依旧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如果在得到有组织的提醒、敦促之后,购买者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履行责任的积极响应,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尽管购买者无法立即行使合约解除权,但仍然具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在经过类似的提醒和敦促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房手续,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者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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