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地产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应当优先采用协商方式来解决争端。如果经过充分沟通依然未能达成一致,而双方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如果争议对象为天然林或者荒山荒地,那么按照林地使用权益与林木所有权各占50%的原则,再根据自然地理环境进行合理分配;倘若争议对象为人工林,则应当按照林地使用权益各自占比50%,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则以始创者拥有为主,共同造林则共享所有权与使用权。若林地使用权已经通过调解、仲裁、确权或法院判决等程序得到确认,且其中一方确实在原有争议区域内的荒山、稀疏林地上种植了人工林,那么该方的林地使用权保持不变,但人工林的所有权归属于实际造林并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在维护林地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明确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权。关于林木收益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之一:
第一种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对林木的直接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等价物一次性买断; 第二种是当人工林达到采伐标准时,必须在一年内获得林业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砍伐作业。对于属于经济林的部分,也需要在一年内完成迁移工作。
法律依据: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对因林权证四至界限重叠而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证据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权各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处理。林地使用权经过调解、仲裁、确权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对于一方确属在原争议区域的荒山、稀疏林地营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权不变,人工林林木所有权归造林并从事了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虑林地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依法确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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