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交了定金能否退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明文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因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之因素所致未果,则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应予返还。与此同时,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亦明确指出,当事人可协商决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定金的具体金额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然而,其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并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数额,均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因此,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方有可能收回定金,否则将难以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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