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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归哪部门管请问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无法按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予买受人,买受人可以考虑向国家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期望能够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全国房地产产业的执法任务,因此他们有责任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全面性的监管和规范化的治理。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享有权利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敦促交付通知,以期促进其尽快履行交房的义务,并且还需承担由于延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完成交房,且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那么买受人便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包括相关的利息部分,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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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