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延期交房能退房不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业主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屋,完全具备退房的权利。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后,业主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房屋催交通知书。如果在随后的三个月法定时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旧无法如约交房,那么业主便有权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活期利息。
此外,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行为有相应的罚则条款,业主还能要求赔偿违约金。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业主想要解除购房合同之前必须先行进行催告。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未能交房,那么业主就可以依法行使退房权了。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选择退房: 1.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任何合理理由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交付,但业主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依据实际逾期天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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