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贷养贷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采用按揭贷款手段购置商品住宅乃是当今商品住宅交易市场上最为普遍且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此举不仅使得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按揭银行三方之间构建起了各式各样的法律关系,同时在每一种关系中各方都彰显出鲜明的法律地位和不可或缺的权利与义务。
具体来说,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形成的乃是典型的商品住宅买卖合意关系; 然而,在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关系便是依据所购置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关系; 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是保证关系,但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涉及任何法律关系。尽管这几种法律关系彼此独立,但它们之间并非完全孤立,仍存在着紧密的法律关联性,尤其当其中一种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时,势必会对其他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这一点在购房者请求解除商品住宅买卖合同时显得尤为突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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