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和户口本如何确保法律效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不仅需遵循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载明的相关法律条款,同时还须明确出卖方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若未能取得该许可证,则此类合同将被宣告失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下条件是决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关键因素:首先,行为人为法律允许施行该民事行为之主体且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瑕疵;最后,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具体规定,出卖人如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此份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