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三个月是不是烂尾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将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主张其违约责任。如果经过书面等合法形式的催告后,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期限内交付房屋且无合理理由解释,那么买受人便可行使法定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对所有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然而,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期交付了房屋,则买受人将无法宣布解除合同。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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