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押金是否为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押金制度乃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特定金额的款项,目的在于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对对方的权益构成侵害。若真的发生侵权行为,经再次赔偿或实际使用押金钱款后方可得以解决。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终止之后,除非存在其他未决争议,原有的押金应当退还。相比之下,定金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表现出明显的特性,凡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者,均无权索回定金;反之,若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按双倍标准进行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以及押金等类似款项,若未经明确设立定金条款,那么当事人主张以此类款项获得定金债权的请求,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然而,在此案例中,王先生签署的合同中所设定的押金性质如同定金,理应适用定金罚则,即果农应当向王先生支付人民币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合同约定的押金数额超过整个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此类约定仍将被视为有效,但定金罚则可能无法经由这种方式予以运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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