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在两份合同均未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应坚守先订约者优先的原则,即首先签署了买卖合同的购买方有权收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较迟签订买卖合同的购买方则无法获得相应权利;其次,倘若是一位购买方已经成功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必须坚定地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再次,若购买方并未持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坚持让先占有者先行获益的原则;最后,对于任何一方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都要坚持采用先履行方作为主要权利主体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规定的有争议事项时,他们需要担当起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受损方经济损失等严格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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