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怎么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买受方终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买受方可选择以书面挂号信函的形式,或是经过传真或电话连线的方式,向出卖方明确表明其有意终止房屋买卖合同。若终止合同的决定是出自于出卖方方面的责任引发的,出卖方应对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成本与损失进行承担,具体包括贷款利息、存款利息、税收费用以及首次房款支付等相关费用;倘若在购房合約中有针对终止合同赔偿内容的约定,那么便应按照该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买受方向出卖方承担的实际损失,买受方有权就此额外请求赔偿。然而,若由于购房者未能获得贷款批准,合同双方无法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等非出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则出卖方对此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出卖方在收到买受方终止合同请求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手续的办理。在买受方正式提出终止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出卖方有义务全额归还已收取的全部购房款项,并负责办理买受方和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购房合同的所有手续,同时在这些手续尚未签署之前,出卖方有义务代为购买方,每月向贷款银行支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款。 3、出卖方应退还购房全款。在收到买受方终止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后,出卖方应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买受方,并办理完整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偿还程序。若无法按期完成上述事项,自买受方发放退房通知之日起算第十六天直至购买方收到全部购房款项之日起,出卖方应每日向购买方支付相当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