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有几种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安徽省对空置房产的收费方法主要针对两类情况进行划分,即尚未售出的房产以及业主自行置空的房产。
对应于这两类情况,建设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缴款方案各有不同。 具体来说,对于尚未售出且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房产,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由建设单位全权承担并付清所有款项。 而对于业主在验收新房之后,却未能入住使用的房产,在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认真登记确认后,自第1个月起,该房产的物业服务费用将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若业主在入住之后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再实际使用该房屋,同样需要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实确认,如果是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则自第七个月起,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也会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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