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是否合法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租赁房装修问题的处理时,若承租人能征得出租方的同意进行装修的话,那么在租赁合同宣告无效之后,未与原住房建立固定联系的附属装饰装修部分,只要出租方愿意加以利用,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折合成现金,并归属于出租方名下;如果出租方不希望再行利用,则该部分装饰装修可以由承租人予以拆卸。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因为拆卸过程而对房屋产生了毁损现象,承租人有责任将其复原到原来状态。至于已经与原住房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装饰装修部分,如果出租方同意加以利用,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折合成现金,并归属于出租方名下;反之,如果出租方不希望再行利用,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由于导致合同无效所带来的现值损失,并按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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