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间甲方收回房屋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房屋属于违约。 1、甲方要收回房屋或乙方要提前退租,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2、如果甲方要提前收房,除满足第1点的条件外,需要返还乙方多交的租金并支付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要提前退租,除满足第1点的条件外,要支付甲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4、如果一方不按照本条约定的条件解约,就属于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一方提前解约,如果是满足约定的条件,就不属于违约,即使没有违约条款,违约方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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