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诈骗而言,我们通常将其分解成两种类型:
刻意隐瞒以及虚伪声明。虽然虚伪声明与刻意隐瞒在法律语义方面较为接近,但两者皆归因于有义务向对方披露真实信息却故意选择不予告知,从而使得双方出现认知上的偏差并进而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必须遵守如下三项标示作为欺诈行为: 首先便是蓄意隐瞒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相,或是提供不实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次是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经被设立抵押的事实; 最后则是有意隐瞒已将该房屋转让予他人或拟定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一般来说,承受欺诈攻击之一方当事人在面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状况时,有权主张对方退还购房款项、支付购房款利息并且对其损失给予赔偿,此项赔偿量的限制则应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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