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期限到期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依据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期限到期后,有两种结果,一个是合伙企业解散,一个是继续经营。
若合伙人不再继续经营,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若涉及继续经营,则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如合伙企业解散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九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的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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