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是否为必要条款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答:
不是。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并不是必要条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的条款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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