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让法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让法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常见情形:
一、公司人格否认 在实际经营中,若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法院便会作出判决,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法人与公司需共同承担责任。 比如,常见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却被股东随意挪用,或者业务方面混同,公司与股东的业务界限模糊不清,难以区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触发公司人格否认,使法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当法人作为担保人出现在担保合同中,且明确表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一旦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法人就必须与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如同在债务的偿还道路上,法人作为担保人,与公司一起站在了债务的“前线”,共同对债权人负责。 三、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超越了其权限范围,而相对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超越了权限,那么通常该代表行为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但如果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代理权,那么在此情况下,法人就需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后,公司以其超越权限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权,那么法人就不能逃避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随意挪用,与公司财产混同。小李作为法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小胡作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小静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后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法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各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挪用公司财产,导致财产混同,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触发公司人格否认,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小李为公司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需与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3、小胡越权签订合同,小静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小胡所在法人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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