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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不能行使代位权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代位权的行使的确存在一些特定的限制。
首先,那些专属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通常不能被行使代位权的。
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等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以及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特定身份或生活保障紧密相关,不能随意被代位行使。
其次,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存在不确定性,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因为债权到期且确定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未到期或不确定的债权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再者,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同样不能行使代位权。
这种情况下,债权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自然不能通过代位权来主张。
另外,只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代位权才可以被行使。
如果仅仅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但并未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受到次债务人抗辩权的制约。
总之,在判断能否行使代位权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及具体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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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4 1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