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权利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之保全措施,主要涵盖了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二者。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意指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未适时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之际,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主张权利,当然,在此过程中需避免干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所享有的特定债权。 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在债务人故意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样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方明知此种情况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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