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参与还款可否认定共同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配偶参与还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需依据不同情形来具体判断,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当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或者一方在事后对另一方所负债务进行追认,这都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比如,夫妻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双方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配偶参与还款,从本质上来说,该债务本身就是共同债务,因为这是双方共同作出的借款意愿。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比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配偶参与还款,一般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因为这些支出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开销。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 原则上,这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且配偶参与还款,那么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朱借款投资,小丽参与还款。争议点在于此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朱借款行为未与小丽共同签字确认,借款用途也非日常家庭开销,而是用于投资,这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因小朱借款时小丽未共同签字确认,事后也无追认行为,仅参与还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2、该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投资行为超出家庭日常开销范畴,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且小丽参与还款,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否则不能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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