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双方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需要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形中,若夫妇中有一方未经其配偶同意,私自举债,并且此笔债务并未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所需,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名配偶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若是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表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用于二者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他们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另外一方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夫妇双方共同签署债务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从而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都将被视为夫妇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范畴; 但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或者是用于了他们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他们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否则这笔债务仍应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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