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去世后,其债务是否仍需偿还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个体生命结束之际,其留下的财务负债仍需得到妥善处理。
对于此类事件,我们建议依照下列步骤进行债务安排: 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归属个人所有。 如果答案肯定,债权人便可自由地从债务人遗留的财产中寻求权益保障。 其次,假如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享之债,那么债权人享有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索取债务的合法权益。 而当债务属于相关合伙人的范畴时,债权人有权向其余各合伙人提出诉求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对于属于债务人个人所有的债务,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继承人需要在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所需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债务。 若超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这一界限,继承人愿意自我承担的债务则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换言之,当债务人离世后,其所留遗产应首先用于偿付所有欠下的债务及缴纳税费,余下的遗产才由继承人继承。 倘若遗产已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事项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甚至超出此范围的情况,继承人也自愿还款的话亦可豁免。 对于没有遗产可供偿还的债务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将全部失效并无法得到赔偿。 关于夫妻共有的债务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该债务若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取得其中一方在事后的书面承认,则会视为双方缔结的债务协议; 2.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同样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借债但超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样的债务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它不论债务人是否留下任何遗产或者夫妇两人在婚姻之后是否共同拥有财产,都存在着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此外,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债务的处理方式也是相互关联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合伙人需要承担所在组合伙债务总额的连带责任。 针对已经成功清偿自身应付份额的合伙人而言,若清偿数额超过其应负担的份额,可依法向其他未尽责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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