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院裁判权人与抵押人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之结果来决定是否调整债项规定期限,债权范畴以及最顶层债权总额度。
为了确保所负债务的圆满执行,债务人或第三方会针对于一定时间段内即将陆续出现的多次债权事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从而承担相应责任。 若应负还款期限己过,或者出现了事先预定的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事宜,法院裁判权人有权在其所能接收的最顶点债权总额度之中,优先支配担保物件并享用权利。 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之前即已产生的债权,前提是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便可以将此部分债权纳入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进行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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