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七天无理由退货从哪天算起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消费者接收商品之日算起,给予七日无理由退货之权利。
在第八日至十五日内,若商品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可获得及时退货处理;反之,倘若商品尚不满足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则消费者应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换或修理等义务履行。 特别地,对于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寄等途径进行的商品销售行为,消费者自接收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之内可随时退货的权利,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 然而,以下各类商品并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1)由消费者特别定制的产品; (2)易腐、新鲜的食品; (3)需消费者自行下载或打开包装的数字化商品,如音像制品及计算机软件等; (4)已送达的报纸和期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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