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抚养权有几种途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变更抚养权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协议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可能会协商一致,决定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这通常是基于双方对子女生活和成长的共同考虑,且都认为变更后对孩子更为有利。 具体操作时,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的协议。 这份协议应尽可能详细地明确约定抚养权的变更事宜。 例如,在抚养方式方面,要确定新的抚养人如何安排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培养等;关于探视权,需明确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频率等相关内容。 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变更 当父母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协议时,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抚养权。 法院在接到此类诉讼后,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理。 法院会着重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 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导致身体状况不佳,已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像长期不关心孩子的生活、学习,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又或者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等。 只有在符合这些法定条件时,法院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以切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孩子归小朱抚养。后因小朱工作繁忙常无暇照顾孩子,小李提出变更抚养权,小朱起初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小李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小朱不尽抚养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小朱则辩称自己有能力抚养。 案情分析: 1、从协议变更角度看,双方起初未能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所以无法通过此途径变更。 2、从诉讼变更角度分析,小李主张小朱不尽抚养义务,若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朱因工作繁忙确实对孩子照顾欠缺,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符合法定变更事由,可能会支持小李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若认定小朱虽忙但尽到抚养义务,则可能驳回小李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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