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不让探望孩子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书约定不让探望孩子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探望权具有法定性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法定权利。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这一规定是基于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够参与到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给予子女必要的关爱和教育引导。 二、违反法律的协议条款无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即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让一方探望孩子,这样的条款因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容挑战,任何试图通过协议来剥夺法定探望权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三、保障子女利益是关键 探望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从而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状况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确保探望权的正确行使和子女利益的有效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小李不得探望孩子。之后小李想探望孩子遭拒,双方产生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此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探望权具有法定性,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此规定旨在保障亲情关系及子女成长,小朱和小李的协议不能剥夺小李法定探望权。 2、违反法律的协议条款无效,他们离婚协议中不让小李探望孩子的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3、保障子女利益是关键,若小朱无故阻止小李探望,小李可起诉,法院会综合双方及子女意愿等因素判决,保障小李探望权及子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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