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能力抚养是怎么判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没有能力抚养”的判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一、经济状况 经济状况是判定有无抚养能力的重要因素。 当一个人的收入水平极低,甚至难以维持自身及需要抚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开销时,就可能被视为没有能力抚养。 例如,长期处于失业状态,且没有任何积蓄,同时又不存在其他稳定的经济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连提供食物、安全住所、基本医疗保障以及教育费用等生活必需的支出都成问题,自然难以承担起抚养的责任。 二、身体状况 若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残疾,这会对其工作能力产生极大影响,使其无法通过正常工作获取收入。 而且,这类人群往往还需要他人的照顾才能维持日常生活。 在这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下,他们在身体上就不具备照顾和抚养他人的条件,也就可以认定为没有抚养能力。 三、精神状况 当一个人存在精神障碍或者智力缺陷等问题时,其对抚养行为的认知和执行能力会受到严重影响。 他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为被抚养人提供必要的关爱和悉心的照顾,因此,从精神层面来看,也属于没有抚养能力的范畴。 四、其他特殊情况 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像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使得个人财产尽失,在短时间内甚至长期都失去了抚养的能力。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育有一子,后两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小朱。但小朱长期失业无积蓄,且患严重疾病需人照顾,还存在精神障碍。小丽认为小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经济状况看,小朱长期失业无积蓄,难以维持自身及孩子基本生活开销,提供生活必需支出成问题,经济上缺乏抚养能力。 2、身体状况方面,小朱患有严重疾病需他人照顾,无法正常工作获取收入,身体条件限制使其难以照顾抚养孩子。 3、精神状况上,小朱存在精神障碍,对抚养行为认知和执行能力受影响,无法给孩子必要关爱照顾。 4、综合来看,小朱存在多种不利因素,可认定为没有抚养能力,小丽要求变更抚养权有合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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